深爱之人在人们的眼睛里更美,还是在人们的心里更美?我们看到别人或别的事物很美,到底是眼睛觉得美,还是心灵觉得美?我们看到或感觉到的“美”,又到底是眼睛告诉心灵的,还是心灵告诉眼睛的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谁能回答得清楚而准确?谁又能想到关于“美”的认识,“美”的概念,甚至是“美”本身,眼睛和心灵还会互相对立,相互争执,彼此都想自私地占为己有呢?谁又能想到,为了争夺到那个“美”,眼睛和心灵会对簿公堂,通过打官司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私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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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诗歌《亮眼柔心,各得其爱》,正是写了这么一件诙谐有趣的事。
诗人莎士比亚不仅一本正经地书写眼睛和心灵的在“法官”面前的辩护辩词,更是把眼睛和心灵的“一场吵架”演变为一场诉讼的场景描写得活灵活现、生动形象。
诗歌《亮眼柔心,各得其爱》的第一句先交代清楚,眼睛和心“拼命打仗”的原因,只是因为诗人的深爱之人送给他一张深爱之人的肖像画,诗人欢喜备至,甚是开心,本想仔仔细细把深爱之人的肖像画好好观赏一番,好好欣赏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
结果眼睛想独占观赏的权利,眼睛不想让心灵观看;心灵也怀着和眼睛相同的意思,它也不想让眼睛来观赏诗人的肖像画。眼睛和心灵都不愿意让对方观赏、分享到诗人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
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心灵就把眼睛给起诉到“法庭”去了。
心告诉“法官”说,诗人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很早就已经在“心的内部”里了,而心的“内部”正是眼睛无论如何也窥探不到,也观看不到的地方,所以眼睛也就不会观赏到,也不能和心分享早就属于“心的内部”的东西(诗人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
听罢心的这番辩护说辞,眼睛表示不同意。眼睛也向“法官”辩护说,诗人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只有通过眼睛才能被看到,如果眼睛不能看,不能观赏,也不能分享的话,那么心灵也就看不到,观赏不到,也就分享不到,更不用说诗人深爱之人的绝美容貌会早就属于“心的内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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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和心灵的辩护说辞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看似都很有道理,看到他们在“法官”面前依然互不相让,争论不休,而且吵闹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正在这时,那些借助在心灵中的诗人的各种聪明才智,以及各种思想智慧共同充当“法官” 的角色,以便群策群力,更好地解决眼睛和心灵的争吵。
最后,那些“法官们”经过讨论、协商,最后终于做出了最为公正的“裁决”,那就是:眼睛享有观看、欣赏诗人深爱之人的绝佳外表仪态的权利,而心灵则完全占有着诗人深爱之人的爱。
至此,一场由眼睛和心灵因为争夺自身权利而发生“吵架”,进而演变为“拼命打仗”,以至于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热闹非凡的闹剧,算是彻底解决,并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同时,诗歌《亮眼柔心,各得其爱》也戛然而止。
我们不得不承认,诗歌《亮眼柔心,各得其爱》确实写得有趣极了,诗人莎士比亚慧心独具,构思诗歌手法新奇,极富创意,用一场“诉讼”来表现深爱之人的卓绝风姿。
只是观看一幅人物肖像画,诗人的眼睛和心灵却都幻化为独立的个体,一个个占有欲强烈,怀着贪婪的私心,它们不但是在和对方争夺,更是在和诗人这个人物自身争夺对肖像画的观赏和“拥有”独自霸占的权利!
诗人通过形象化的写作手法,把眼睛和心灵都一个个拟化成人,不但从侧面来充分论证说明诗人深爱之人的“美”,更是通过眼睛和心灵分别对诗人深爱之人的“美”所最终获得的“权利”,来说明诗人更为理想的美学价值观:“美必须同真、善结合,人的形体美应当同人格美、心灵美一致,才是理想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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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诗歌《亮眼柔心,各得其爱》附录如下:
亮眼柔心,各得其爱
英国·莎士比亚
我的眼睛和心在拼命打仗,
争夺着怎样把你的容貌来分享;
眼睛不让心来观赏你的肖像,
心不让眼睛把它自由地观赏。
心这样辩护说,你早就在心的内部,
那密室,水晶眼可永远窥探不到,
但眼睛这被告不承认心的辩护,
分辩说,眼睛里才有你美丽的容貌。
于是,借住在心中的一群沉思,
都升做法官,来解决这一场吵架;
这些法官的判决判得切实,
亮眼跟柔心,各得权利如下:
我有眼睛享有你外表的仪态,
我的心呢,占有你内心的爱。
(屠岸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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