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0日患者李某因眼睛近视12年,前往A医院眼科就诊,5月14日在该医院行准分子激光矫治手术,术后出现视物重影等症状,对其工作和生活都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后患者李某多方求医,被告知行二次手术的风险巨大,可能后果比现在更严重,除此之外,无任何方法来改变现况,为此李某陷入深深痛苦之中。患者李某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故将医院诉至法院。
患者:医院说激光手术可以矫正近视而且安全有效、对双眼无伤害。
医院说激光手术可以矫正近视而且安全有效、对双眼无伤害,患者才接受的手术治疗。手术当天,医生说机械故障,等了半天医生才急忙为患者做手术。术后双眼十分疼痛、流泪不止、视物朦胧、看物体严重变形扭曲、有三个重影和大斜线,医院解释这属于正常现象,一切症状会在术后3个月全部消失。但术后3个月情况仍无好转,医院提出找最权威专家为患者检查,结果显示手术严重偏心,偏心数值远远超过近视眼激光手术规范所规定的正常范围。患者又前往其他知名医院检查,被告知双眼视物效果已经无法恢复,并且第二次手术的风险度十分高、精准度差。因此医院手术操作有问题,给患者造成了难以补救的损害,应当赔偿患者的全部损失。
涉事医院:医院对患者的诊治过程符合常规,诊断明确,措施恰当,未有不足,不存在过错。
医院行双眼准分子激光手术,手术过程顺利。病历记载手术结束1周后患者双眼视力明显恢复。但其反映视物有虚影、不舒服,经医院对症处理后其总是不满意后于他院进行会诊,经检查,其双眼角膜确实出现不同程度的偏中心。为此,医院提议可以为原告提供免费的视觉训练及药物治疗。患者同意了医院的意见,在医院进行了多次的视觉训练治疗。
手术偏中心是准分子手术常见的并发症,术前医院已向原告交代相关问题,其表示理解并签字。医院认为患者术后出现偏中心是因其术中没有盯好指示灯所致,与设备及医生技术水平无关。严重的偏中心会影响视力,造成大的角膜散光,降低视觉质量,但不会导致角膜变形和圆锥角膜,因此,它不是准分子术后的严重并发症。医院发现患者远、中、近视均无异常,其本人的工作生活均未受到影响,因此医院认为患者尽管出现偏中心情况,但属于较轻微,对其视觉质量影响不大。此外,目前的医学技术已完全可以治疗偏中心,针对患者的情况来说,可采取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患者配合治疗,只要配合治疗,不会遗留不良后果。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该损害后与手术是否有关?
三、专家意见
1.该损害后果与手术是否有关?
鉴定机构: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与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
患者李某因眼睛近视12年到医院就诊,后行双眼准分子激光手术。经鉴定,患者有手术适应证,无明确禁忌证。手术记录中未见医方手术操作过程违反诊疗规范。医院术前告知了患者术后可能发生“切削区偏中心”的风险,患者李某签署术前知情同意书,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术后出现视物模糊、虚影等症状,经多家医院眼科会诊、检查确诊为:切削区偏中心1.5mm(超出正常误差范围,>1mm可造成术后不规则散光、炫光等),该并发症的发生与手术有关。
“准分子激光术后切削区偏中心”的原因为视轴偏离瞳孔中心过远、术中瞳孔缩小偏向鼻侧患者未注视光源等。引发该并发症有三种原因:(1)设备因素;(2)医生技术操作;(3)患者术中未注视光源等。其中前两种都为医院原因。医院曾因设备问题推迟被鉴定人原定手术时间,使患者产生怀疑和负担,在患者非全麻的手术状态下,医生若未尽到提示患者配合手术的义务,会导致第三种原因。术后患者发生了“光学切割区偏中心”的并发症,该并发症的发生与手术有关,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四、处理结果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按 80%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
五、特别提示
任何手术都有一定的风险。激光近视手术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可能来自患者本人,医生的技术水平,手术方式的局限性以及手术的设备。假如手术中患者配合不佳或者手术中手术器械、设备出现意外,手术者经验不足等,都可能导致手术失败或给患者留下后遗症。术后患者没有听从医生嘱托按时规范用药、及时复查,也可能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疗过程中,不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应该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尽到应尽的义务。
六、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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